2016屆高考政治生活與消費考點復習導學案1
第二部分:政治生活
一、公民的政治生活
1.我國的國家性質
(1)憲法對我國國家性質的規定
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從本質上講,國家都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階級性是國家的根本屬性。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國家根本大法對我國國家性質的明確規定。
(2)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與特點
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民主專政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它與剝削階級掌握的國家政權不同,對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人民實行民主,對極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敵對分子實行專政。
(3)人民民主的廣泛性和真實性
在我國,人民民主具有廣泛性和真實性。廣泛性不僅表現在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而且表現在民主主體的廣泛性。人民民主的真實性,表現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質的保障,人民能夠自己管理國家,也表現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廣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實現。
(4)人民民主專政是正義的事情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國的立國之本,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作為四項基本原則之一,已被寫入我國憲法。
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政治保證。
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被賦予了新的時代內容。
(5)我國政府關于人權問題的觀點
生存權、發展權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權;保護和促進人權,必須從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這個環節入手;實現人權的根本途徑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國家主權是一國人民充分享受人權的前提和保障。
2.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1)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表達意愿的權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
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是公民的選舉權;公民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是公民的被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行使這個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礎和標志。
② 政治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這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國家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創造各種條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③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它包括了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
(2)我國公民必須履行的政治義務
我國憲法在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的政治性義務,即公民對國家、社會應承擔的責任。它主要包括:
①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國家統一、民族團結是我國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也是實現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