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古代希臘羅馬的政治制度
2.羅馬法對后世的影響
羅馬法雖屬奴隸制社會的產物,但由于它對反映簡單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系作了詳盡的規定,因而也就包含著資本主義時期的許多法律關系,因此,它對資本主義民法領域發生很大影響,特別是在屬于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其影響更加顯著。18xx年《法國民法典》,有關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物權和債權部分,就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制定的。19xx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從概念、術語到與物權、債權有關的法律關系,不少地方仍沿襲了羅馬法的傳統。歐洲大陸上其他許多國家的民法,乃至歐洲以外一些國家的民法,如明治維新后的日本民法,中國從清末開始的民律草案以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五編,也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讓學生明確西方法律中陪審制度、律師制度、訴訟制度都是繼承自羅馬法。
羅馬法律的基本精神,羅馬法的絕大部分內容,卻逾千古而猶存,對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這種影響不僅體現在羅馬法曾經為市民階級或資產階級戰勝教會和世俗的封建勢力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近代歐洲發展的英國法律和英美法系,也都根據羅馬法的自然法思想來制定,在私法方面參照了羅馬法的某些規定。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從中發展出反映資產階級要求的“天賦人權”“權利平等”的口號。
最后留幾個思考題讓學生思考,以引發學生探究的興趣。
問題之一:為什么在古羅馬形成這樣燦爛的法律文明?這本身是一件不大容易解釋的問題。按照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解釋,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商品經濟發達,所以法律制度就發達,所以古羅馬就有了那樣的法律文明。但是,古羅馬有商業,其他地方也有商業,據別人的研究,中國的宋代及其以后的社會有很發達的商業,為什么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沒做出羅馬法來呢?那么羅馬法的產生、發育到底是怎么回事?這個問題提給大家,請大家思考。
第二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羅馬法在形成的過程中為什么會形成以私法為基本核心的法律模式。羅馬也有公法,公法與私法的分類也是羅馬人提出來的。關系到公民個人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是公法,涉及到私人之間的法律都是私法。這種劃分對后世、歐洲大陸國家,乃至我國都有重要影響。在古羅馬,這種劃分的結果是一條腿粗、一條腿細,一個方面非常發達、一個方面很不發達。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格局?公法基本上對后世沒有太多的影響,有影響的都是私法。這樣的情況,以及古羅馬一些法律格言,比如說“皇帝所希望者均為法律”使我們對古羅馬的政治,甚至是否可以稱之為“法治的源頭活水”可能會有一些疑問。法律發展上這樣的格局本身就是一種疑問。這個問題也提給大家,請大家思考
第三個疑問是,整個古羅馬法律發展過程中并沒有產生出相當深刻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說,古羅馬人是法律實踐上的巨人,但是是法律思想的矮子,只有一個西塞羅。但是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許多人認為西塞羅不過是把古希臘的許多思想傳遞到古羅馬的一個人,所以他的思想本身沒有太多的創造性,比如他的《論共和國》、《論法律》。那么問題是,為什么一方面是用法律制度、法律規范調整社會極為發達,而法律思想卻沒有這樣一個基礎上獲得太大的發展。這個問題同樣提給大家,請大家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