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教學重點] 消費者享有的主要權利;
[教學難點] 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途徑;
[教學目標]
1、知識方面:
識記:消費者享有的主要權利,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和組織機構,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后尋求解決的一般途徑和程序;
理解: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作為消費者,應做到權利和義務相統一;
運用: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2、能力方面:
⑴理解能力:通過對消費者各種權利的含義的講解培養學生理解問題的能力;
⑵辨別能力:通過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分析,讓學生辨別消費者權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了消費者何種權益,從而提高學生的辨別能力;
3、思想覺悟方面
教育學生正確行使消費者權利,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方式,解決同經營者發生的爭議;
第 一 課 時
[復習提問](略)
[導入新課]
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做到科學消費、合法消費是做一個合格的消費者前提。但切實做一個合格的消費者還遠不止于此。因此,“消費者”這一概念一身就意味著有其另一面的存在,那就是經營者。手工業生產時期,經營者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完成產品。消費者成為一個由制造商、推銷商、服務者單方面制定其性能的商品和服務的購買者。于是,消費者的需求與產品的性能經常發生矛盾和沖突。在矛盾中和沖突中,作為消費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力利益呢?如何通過保護自身的權益達到推動整個社會經濟生活規范、有序地發展呢?這就是本節課要學習的內容。
三、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板書)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板書)
1)消費者的主導地位決定其合未能權益必須要保護。(板書)
消費者的主導地位,即消費者在決定某個經濟體系所生產的商品的類型和數量時起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說,作為消費者的個人,除了受制于自己的知識、信息和實際能力──在這兒表現為收入──之外,不應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限制而自主進行選擇購買商品和服務。在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系中,消費者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生產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意愿來生產。
但事實卻是生產者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許多災難,因為它有時甚至會危害消費者的安全。17世紀的荷蘭市場,冒牌貨、劣質產品屢見不鮮,曾有人形容它為“一副背信棄義、賄賂、殘殺和卑鄙行為的絕妙圖畫”。我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同樣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消費者人秋市場主導的一方,其合法權益很多時候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屢屢被侵害。從中國消費者協會(簡稱中消協)頌的投訴分析看,僅1998年第一季度,中肖協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信就達11.8萬多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同時各地消協接待來訪和咨詢98萬余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128%。這一方面說明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了,另一方面也說明侵害消費者的事件層出不窮,愈演愈烈。消費者作為“上帝”和主導者的地位遠遠沒有得到肯定和保護。
2)消費者對生產的支配作用決定其合法權益必然要被保護。(板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比較全,競爭比較充分,消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偏好自由選購商品,并通過各種信息渠道把這種意愿和偏好傳遞給各個生產者;生產者在獲得這些信息后,就會調整生產,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生產者為什么會這樣做呢?如果不這樣做結果會怎樣呢?(設計此兩問的目的在于讓學生通過思考,回憶前邊所學的關于市場調節和價值規律作用的有關知識,并與消費者權益聯系起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