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988年《中國青年報》“3.15特別報道“中報道了南京”121“不明碼標價,且頻頻誤導消費者,引發眾多用戶投訴的情況。“121”是南京許多電話用戶常常撥打的氣象預報電話號碼,但是用戶在接到電話收費單時發現它是按信息臺收費的。既然是信息電話,卻沒有按“消法”規定將性質及價格向消費者明示,而且電信局咨詢電話工作人員在自己不明白的情況下,又對消費者做出錯誤解釋,致使用戶繼續誤打信息臺。這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很多虛假廣告事實也是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北京青年報》1998年5月一篇報道揭露了近年來郵購廣告使消費者上當的情況,標題是“49元真能買到鉆戒?”說的是某公司一則頻具誘惑力的廣告三年中誤導了許多消費者。廣告語說:“……您就能獲得一個鉆石戒指,這是真正的、天然的、未切割的鉆石……”記者按廣告寄去錢,不久收到鉆戒。鉆石約有一個米粒大小,顏色發灰且有雜質不反光。經國家球寶形容玉石鑒定中心鑒定,這是工業級鉆石,且只是一個毛胚,價值大約10元錢,北京市工商局商標廣告認為,該廣告無論從廣告內容上,還是其它條件保證方面,都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我國消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該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因此,上述郵購廣告違反了消法和廣告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3)自主選擇權。(板書)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它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總之,消費者有權貨比三家,并最后做出購買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提供優質的商品和服務,允許消費者自由選擇,而不得強行買賣,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可引導學生看書并結合前邊學習的市場交易原則加以說明。)
4)公平交易權(板書)
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公平交易最主要的就是等價交換,即價值與價格要基本一致。在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展、計劃價格米轉變為市場價格為主的過程中,圍繞商品定價問題出現了許多糾紛和矛盾,使消費者利益受損,也擾亂了市場秩序。199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價格法》,為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現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公平交易也包括計量正確,即不能短斤少兩。目前,短斤少兩現象屢見不鮮,是我國消費者權利受到侵犯最多最頻繁的。另一方面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板書)
消費者在什么情況下應該獲得賠償呢?
(學生回答,教師講解)188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實施以來,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受到侵害后的求償意識也越來越強。1998年5月6日,《經濟日報》刊文“面對劣貨一聲吼”這樣寫著:昔日的農民,在買到假冒偽劣化肥、種子等農產品時,往往是搖頭嘆命苦,有冤不知申,自認倒霉。而今,他們的法律意識也不在斷增強,山西襄汾5戶菜農,在用了不合格的大棚種菜,受到損失后,能夠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教師可找出現實事例,也可讓學生自己準備,以說明求償權。)總之,消費者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購買服務,都有受損害后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有關部門則應按照有關法規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