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第1課 夏商周的政治制度 教案
師:所謂宗法,是指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標榜尊崇共同祖先,維系親情,而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并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員各自不同的權力和義務的法則。它的具體內容在有關西周、春秋社會情況的文獻記載中有比較詳細的說明,其起源則可追溯到更遠的世代。中國古代的早期國家(夏、商、周三代),是在原始社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原始社會,基本的社會關系就是血緣關系。這種社會結構在國家誕生以后被較為完整地保留了下來。因此夏、商、周三代是一種部族國家,其政治制度帶有濃厚的部族色彩,從而形成了以宗法制為核心的政治制度體系。宗法制由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它是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內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宗法制是西周又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與分封制密切相關。
師:宗法制的最大特點(核心內容)是嫡長子繼承制。何為嫡長子繼承制?(展示文字材料:“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嫡長子繼承制,即嫡長子繼承父親的宗主地位,庶子進行分封。(資料:據《辭海》所述:嫡指正妻,嫡子即正妻所生的兒子。嫡長子即正妻所生的長子。庶子,與嫡子相對,即非正妻所生的兒子,舊時稱妾所生的兒子。在中國舊時,由嫡長子繼承其父的身份和主要財產。從商代末葉開始,嫡長子享有法定的優先繼承權。到西周成為定制,以后歷代沿襲。其特點是嫡貴庶賤,男尊女卑。如有嫡長子,次子與庶子只能繼承部分財產,不能繼承權位,而女性則沒有繼承權。另據韋慶遠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所述:周代的王位繼承制度基本是承襲商末,但有了比較重要的發展,這就是在“文王世子制”的基礎上確立了嫡長繼承制度。所謂的“文王世子制”,就是周文王在位時確立武王為世子,文王不在國內,武王代行國政。這種世子制度當時還是處在初創階段,武王死后由周公旦攝政6年,返位于成王時才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和預先冊立太子的制度。根據嫡長子繼承制度,擇立太子的標準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就是說,在后妃所生的諸子中,必須確定嫡后所生諸子的優先繼承地位,而且要以嫡后所生的長子來繼承;如果嫡后無子,在眾多妃嬪所生的庶子之中,要擇立妃嬪家世有一定社會地位的庶子作為繼承人,而不以其是否年長。這種擇立太子的標準一經出現,便在其后約30xx年的時間內被遵守為正統的定規。)天子、諸侯、卿大夫的法定繼承人首先是嫡子中的長子,庶子即使比嫡子年長,也不能作為繼承者。前者是針對嫡子而言,后者是針對眾子而言。按照宗法制的規定,周王的嫡長子繼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應分封到地方去作諸侯;諸侯的嫡長子繼承國君位,其余諸子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長子繼承封號,其余諸子分封為士。嫡長子與分封下去的眾子有雙重關系,在親緣血緣上是兄弟關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關系。分封制下又有大宗和小宗之別。大宗和小宗是相對而言。具體來說,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是所有姬姓貴族的大宗;諸侯對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國內,諸侯對卿大夫而言是大宗,而卿大夫對諸侯而言又是小宗。在卿大夫的封地內,對于士而言,卿大夫又成為士的大宗。(展示西周宗法制示意圖)大宗和小宗的劃分,明確了下級貴族臣服于上級貴族、全體貴族服從于天子的政治隸屬關系。宗法制只適用于同姓貴族之間,與異姓貴族間的關系則以婚姻為紐帶聯結起來。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約束,姬姓貴族娶妻應娶異姓貴族的女子,而異姓貴族娶妻也多在姬姓貴族女子中尋找。姬姓貴族與異姓貴族互為姻親的密切關系,是宗法制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