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 古代中國的政治制度
在中央,廢丞相制,職權分給六部,隸屬皇帝。明初承襲元制,在朝廷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丞相權力很大。明太祖把中央大權分給六部,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明洪武十三年(138),明太祖借有人告發中書省丞相胡惟庸有不法行為,一方面他將胡惟庸以擅權枉法的罪名抄家滅族,另一方面,宣布撤銷中書省,廢除宰相,將六部升格,由其親自掌管,國家政事由皇帝一人決斷,并且下令今后不許任何人再提設宰相一事。“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明太祖實錄》)把中國的專制君主制政體推向了頂峰。
這樣,自秦漢以來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廢除了,也改變了有史以來君主通過相職管理國家的歷史,君主成為國家的行政首腦,極大地加強了皇權。
二、內閣的創立
宰相制度廢除后,由于行政量巨大,事務繁忙,各種奏章批閱,施政方略的出臺,大事小事的處理皆需皇帝裁決。皇帝不但精力不夠,才能和經驗也難以勝任。為此,明洪武十五年,又設殿閣大學士,備皇帝顧問,“傳旨當筆”,充當秘書。明成祖以后,職權越來越大,不但“參與機務”,而且成為國家中樞機構,形成內閣制度。
設問:明朝的內閣制有什么特點?學生回答后概括指出:明朝雖設置內閣,但內閣的職責只備顧問。
設問:明朝的內閣制與西方的內閣制度有什么重要不同?可以先對西方的內閣制度作一下介紹,然后比較得出結論。
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于英國,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咨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的。以后為許多國家采用。由于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征,故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并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并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
由此可見明朝內閣:是君主專制強化的產物,不可能對皇權起到制約作用。而西方內閣是權力民主的象征,總攬國家的行政權力,并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
三、君主專制的頂峰
1.清初議政王大臣會議與內閣
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及民族自身的狹隘性,清政權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首崇滿洲”的原則。清初,中央機構大體采用明朝制度,設內閣,置六部。但最高的決策和中樞機構是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內閣,前者的權力凌駕于內閣、六部之上,它全部由滿洲貴族和八旗首腦組成,漢人不得參與。這種早期的氏族貴族會議制度,早在入關前就已確立,入關后依然保存。凡軍國大事均由議政王大臣共同裁定,這就是人們通稱的“國議”。而1658年順治帝將內三院(內國史院、內秘書院、內弘文院)改為內閣,負責起草、傳達詔令,代批擬旨等。內閣的最高長官是大學士,地位很高但沒有實權,實際上只相當于皇帝的私人秘書。清朝內閣的權力和地位遠不如明代內閣那樣高,只輔助皇帝處理日常政務,負責票擬諭旨,批答奏章等,并不具有實際的決策權力,僅僅是名義上的決策機關,屈尊于“國議”之下。